注册环评工程师执业制度是什么样的
其实我们可以分析下注册环评工程师的情况,环评改革其实就可以看做是本次建工类企业资质改革的缩影,那么环评政策改革算的上成功吗?绝对不算啊,自从放开了资质申请和准入条件后,各路环评机构那是雨后春笋一般拔地而起啊,但是能写环评报告的就那么几个人,即便后来引入了高级工程师行使了一部分的签字权利,但是人员依然不够用,所以很多项目牛头不对马嘴、大幅度抄袭层出不穷,被行内人深恶痛绝,被外行人笑掉大牙。
一、环评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
2015年10月29日公布《环评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1、从业申报要求
第二条 。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申报从业情况,主要包括本人全日制专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名称和专业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报相应变更情况。
2、专业类别设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分为11类(附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特长,选择确定其中一个类别作为本人的专业类别。
3、首次从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首次申报从业情况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表(附3);
(二)身份证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从业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公告附件4要求的劳动关系证明。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首次申报从业情况的,还应当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4、再次申报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满3年后仍需在环评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再次申报从业情况。
5、变更申报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申报累计满三年可进行变更。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相关变更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调离环评机构的,应当自调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注销。
6、申报注销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其从业机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申报注销: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不予核发登记编号,已核发登记编号的,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开: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刑事处罚期间的;
(三)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机构申报的;
(五)从业的环评机构变更后逾期未申报变更的;
(六)调离环评机构的;
(七)有效期满未再次申报的;
(八)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九)因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或者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情形,在相应处罚期限内的;
(十)从业机构资质注销的。
7、重新申报
环评工程师申报注销后可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需提交首次申报或者最近一次再次申报至本次申报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8、继续教育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年均不少于16学时,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同一申报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可累计。下列形式和学时计算方法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累计的依据:
(一)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1篇,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16学时;
(二)在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中,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三)作为课题组组长或者主要成员参加已完成的环境保护科研课题研究或者已发布的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四)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者审题工作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五)参加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性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活动并作专题发言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六)参加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性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研修或者进修时间计算;
(七)承担第(六)项中培训、研修或者进修授课任务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的两倍计算。